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工局、市及各区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宁各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检测)管理,规范检测市场行为,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根据江苏省建设厅颁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等实施检测,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外地检测机构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质量检测时,应到我局进行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含附件)原件及复印件;
4、实验室认可证书副本复印件或其它认证、认可或授权证书(副本)复印件(如适用);
5、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检测人员的岗位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检测机构检测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证明材料。
当涉及材料、构件等需固定场所进行的检测时,应在我市设置固定检测场所并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核验与评审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三)检测机构发生诸如资质(含备案)内容变化、机构性质改变、地址搬迁、异地增设检测场所、主要人员(如法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变更等重大变动时,应及时书面告知我局,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必要时,对检测机构地址搬迁、异地增设检测场所后的相关检测能力进行核验。
(四)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实际在岗履行职责,不得挂名。
(五)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单位工程项目的检测工作应由同一家检测机构承担完成,只有该检测机构不具备相应检测资质(含备案)的检测项目方可委托给其它检测机构承担完成。检测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定书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明确检测内容及收费标准。
(六)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检测时应对样品进行核验,如实描述样品状态,所收样品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检测机构不得提前受理未到试压龄期的同条件养护试块。
(七)现场检测应至少由二名具有相应上岗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检测人员应核查施工图纸进行抽样,并做好抽样部位、检测样品的标识和标识的转移工作,检测机构应有措施统一规范现场检测抽样、检测样品的标识方法,确保现场检测的代表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八)现场检测原始数据以及必要的信息应在现场如实、及时记录。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应旁站见证检测全过程,并在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以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
(九)检测报告应有完整的书面档案,存档报告应与发出报告完全一致。
(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检测机构是否在资质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不合格报告的上报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严重的需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施工单位从事检测取样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检测取样相关专业知识。取样人员应对检测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十二)我局对检测机构实施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飞行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一次,各类形式的检查,每个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覆盖一次。
(十三)检查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检测机构限期整改。对问题比较严重,已影响到其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时,检测机构在整改期内停止相应的检测工作,直至整改符合要求,经同意方可恢复检测工作。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和个人则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十四)我局对登记在册的检测机构实施信用管理制度。每年组织检测机构参加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考核,利用信用考核的结果对检测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
1、在日常管理中,适度减少对 “A”级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加大对“C”级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2、对“A”级机构申报资质/备案扩项或增项,适当简化考核评审的程序;对“C”级机构申报资质/备案扩项或增项,则严格按标准、程序的要求把关,并对整改不力机构的资质/备案扩项或增项不予同意申报。
3、发布南京市承担政府投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并从信用考核等级为“A”级的检测机构中推荐作为政府投资工程质量检测的承检机构。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抄报:省建设厅
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