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行政收费项目
1、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收费
依据:
⑴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房(1999)178号、苏财综(1999)99号)第一条:一、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4、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监督费按生产厂销售额的千分之1.5收取。
⑵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收费的批复》(宁价房(2001)408号、宁财综(2001)1083号)第一条:同意你局预拌混凝土处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房(1999)178号、苏财综(1999)99号)规定,收取(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费。
2、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
依据:
⑴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的通知》(苏价房(1997)479号、苏财综(1997)173号)第一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由现行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的千分之0.8降低到千分之0.6。该项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定额。
⑵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房(2002)328号、苏财综(2002)128号)第一条:各省辖市凡经编委批准,成立具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职能”机构的,报经省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统一为最高不超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的千分之0.6,该项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定额。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依据:
⑴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房(1999)178号、苏财综(1999)99号)第一条:一、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1、南京市区按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1.5收取……3、各县(市)按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3收取……。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费可按工程合同价和规定标准预收,经工程竣工决算后多退少补。凡没有取得建设部印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证书”的工程质量监督站不得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⑵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财政厅全面整顿涉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宁价房(2001)330号、宁财综(2001)767号)第十项:10、收费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清理整顿意见:国家降低项目,降低标准,南京市依工程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1.2收取,其它省辖市按千分之1.7收取,各县(市)按千分之2.3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