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设有建筑管理部门,并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部分职责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确定。
二、受委托执法组织
(一)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南京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